以刑制罪中绑架罪的定性与量刑
日期:2018-11-02 发布人:政治与法律学院 浏览量:1
2018年11月1日云南大学副教授孙自立在我院博文楼1309教室举办了“以刑制罪中绑架罪的定性与量刑”的知识讲座。
讲座的主要内容为:
对大样本绑架案件的实证考察发现,审判实践通过“以刑制罪”来实现从轻量刑的现象较为突出。具体包括:过度强调释放人质对认定情节较轻的意义,扩张解释情节较轻的范围,过度限制绑架罪而适用其他轻罪。“释放人质”型绑架案件,多不加区分地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且量刑畸轻,过度扩张法定从宽情节、限制从重情节的适用,即便未认定为情节较轻也从轻量刑。“未释放人质”型绑架案件,过度考虑释放人质外的其他因素对认定情节较轻的意义。
排斥绑架罪适用的方式包括:将绑架罪的目的限制解释为重大不法目的,将行为方式限制解释为对人质实施重大不法侵害或威胁,扩张“索债”型非法拘禁罪的范围,以事出有因为由限制绑架罪的适用。审判实践对“以刑制罪”认识不一,同案异判较为突出。应进一步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,对释放人质减免处罚作专门规定,重新梳理释放人质与认定情节较轻的关系,限制解释绑架罪不宜突破绑架行为的类型特征。立法上对绑架罪规定合理的罪刑关系,是解决司法上以刑制罪乱象的根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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